瑞金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2011年09月18日 22:28:06 来源:中国瑞金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瑞金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瑞金市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各地民间文艺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贯彻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繁荣和发展我市民间文艺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条 瑞金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瑞金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四条 瑞金市民协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五条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民间文艺家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以最广泛的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己任,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发展民间文艺理论,繁荣民间文艺事业。

  第七条 本会积极培养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联系,促进民间文艺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 本会认真组织瑞金市民间商贸文化和各种形式民间技艺的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民间文艺家和重要的民间工艺制作成果,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外埠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及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贡献力量。

  第十条 本会致力于促进周边县市民间文艺的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外埠民间文艺组织、机构的联系,努力对祖国文化的发展和各地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的友谊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乡镇、商贸实体的民间文艺家经申请并由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成绩显著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乡镇工作有因工作流动等特殊原因的申请者,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理事会负责每年召开全市民协工作会议。全市代表大会的职责是:确定本会工作的大政方针,审议会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和顾问不担任本会理事。主席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可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含两届内)。

  第十九条 本会依照国家法规,逐渐完善协会领导成员的任职、兼职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对违纪违法、违反会章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及时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如因故终止活动,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通报全体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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